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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私人调查】短信可以作离婚证据吗?

发布日期:2023-02-10 00:00:02 浏览次数:155

深圳市调查所推荐案例:

  【私家调查】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那么是可以进行离婚的,有的时候进行离婚还需要进行起诉,那么在起诉的时候,一些短信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


  【私家调查】短信可以作离婚证据吗


  【私家调查】手机短信能作为离婚证据,以下通过两个实践案例助您了解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


  深圳私家调查【私家调查】案例一,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女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是男方长期对其实行精神虐待,在双方同屋分居期间,男方变本加厉地对其频繁地发送具有强烈侮辱和骚扰内容的手机短信,使其精神受到极度刺激和巨大伤害,已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和可能,请求解除夫妻关系;而男方为达到继续故意折磨女方的目的,在法庭上以双方感情很好、感情未破裂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笔者向法庭当场显示了男方发送至女方手机上的、具有侮辱和骚扰内容的恶意短信(已现场制成书面记录)和发送短信手机机主为男方的证据……对笔者提出的以上证据,男方无言以对。本案涉及到的手机短信证据,获得了法官的认可,从而最终满足了女方提出的离婚要求并保护了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可以说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客观、真实、合法地反映了案件事实,手机短信作为新类型证据,体现了它的证据效力。


  【私家调查】案例二,争议的甲乙双方是朋友关系,口头约定甲向乙借款3万元,甲应于半年后归还,但甲于借款到期后并未还款,乙碍于情面未当面要求甲还款,多次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向甲追款,甲只回复一次,内容是:“我欠你的钱,会还给你的。”此后甲对乙躲避不见且不接电话、不复短信,无奈之下,乙凭据甲回复的手机短信记录及移动通信运营商服务器上的相应记录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甲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对乙提供的手机短信记录辩称不是本人所发,因双方平时关系密切,乙多次使用本人手机,该短信系乙在使用期间利用本人手机发短信至乙的手机,并提交了一份他人证明乙曾经使用甲手机的证据。


  主审法官认为手机短信易被伪造、篡改且不留痕迹,且有证据证明乙曾使用甲之手机即手机短信有被乙非法输入和控制的机会和可能,乙对其曾使用甲之手机的证明无反驳证据,乙所持手机短信及记录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时乙无其他证据证明甲欠款的法律事实,故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的手机短信证据,因其来源是否合法受到质疑,又无其它证据佐证,从而不被法官认可。


  深圳市私人外遇调查两个案例,同样是原告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但结果却是炯然不同!


  针对目前不断出现的新类型证据(另如电子证据),立法者应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范该类证据的收集程序、认证程序、认证方式,为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新类型证据扫清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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